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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经营场所不得强制、误导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北京商报讯(记者 魏蔚)8月8日,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显示,组织机构为实施内部管理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图像信息采集区域,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防止违规查阅、复制、公开、对外提供、传播个人图像等行为,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意见稿》指出,宾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个人自愿选择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应当确保个人充分知情并在个人主动参与的情况下进行,验证过程中应当以清晰易懂的语音或者文字等方式即时明确提示身份验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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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page.om.qq.com/page/OrZYYyxjddsTmR5Ztn1LzuT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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